发布日期:2014-05-05 浏览次数:
党办〔2014〕9号
关于集中保管领导干部出国(境)证件的通知
各位领导:
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,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回国(境)后7天内,将所持因公出国(境)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;在回国(境)后10天内,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。
各位领导自查个人持有出国(境)证件情况,严格执行出国(境)证件管理规定。
个人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在5月13日前交党委办公室集中保管。联系人:廖文成
特此通知。
党委办公室
2014年5月5日
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 / 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 / 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中宿路34号
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迎龙路481号/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18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