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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集中保管领导干部出国(境)证件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4-05-05    浏览次数:

党办〔2014〕9号

关于集中保管领导干部出国(境)证件的通知

各位领导:

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,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回国(境)后7天内,将所持因公出国(境)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;在回国(境)后10天内,将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。

各位领导自查个人持有出国(境)证件情况,严格执行出国(境)证件管理规定。

个人所持因私出国(境)证件在5月13日前交党委办公室集中保管。联系人:廖文成

特此通知。

党委办公室

2014年5月5日

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 / 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 / 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中宿路34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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