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通知公告

关于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4-05-05    浏览次数:

党办〔2014〕10号

关于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

各位领导:

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》(组电明字〔2013〕25号)的规定和上级的有关要求,现就做好我院2014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根据中组部通知要求,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按照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》和首次填报的要求,重新填写每一事项的情况信息(截至填报时的现状)。以后每年1月31日前向组织报告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。请收到本通知的同志按此要求执行。

二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,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。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,按照规定要求积极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。根据中央组织部通知精神,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、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,根据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、限期改正、责令作出检查、诫勉谈话、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、免职等处理;构成违纪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凡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,一律不得提拔任用、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。

三、为保证报告事项的真实性,从2014年起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。由组织人事部门每年随机抽查一次,按3%-5%的比例进行。另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重点抽查。

四、要注意报告材料的完整性,对信息填报不全的报告材料,将退回补充完善;对因故不能按时填报的领导干部,将在统计上报时说明原因,确保“报告对象不漏人、报告内容不漏项”。

五、根据有关制度,由党委办公室叶兵主任专门负责受理工作,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不泄露或者扩散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有关内容。

六、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,由个人用A4纸双面打印,亲笔填写,并在封面上签名,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。于5月23日前送交党委办公室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.doc

党委办公室

2014年5月5日

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789号 / 广州市花都区工业大道11号 / 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中宿路34号

         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道迎龙路481号/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818号